针对《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》中的一些规定已超出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》规定的范围,并且设定的标准也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,昨天,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媒体通气会上解释说,这是在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,对国家相关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变通。这是我省出于经济特区的实际需要,也是我省立法的一个特点,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我省生态省的建设,更好地保护好生态环境。
按照《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》,我省将全面禁止生产、运输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的厚度在0.030毫米以下(含0.030毫米)的塑料购物袋,这一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0.025毫米的标准。
立法部门称,我省立法先行禁止厚度在0.030毫米以下的塑料购物袋,这样不仅是生态省建设需要,也有利于重复使用和回收,且便于执法人员辨别和人民群众识别。
此外,我省的“禁塑”规定不但对塑料购物袋禁止使用,一次性塑料餐盒、碗、盘、碟、杯等餐具也列入禁止的范围,并将农业生产用的一次性塑料地膜、大棚塑料膜等农用塑料薄膜制品列入回收的范围。而宾馆、旅游景点、娱乐、车站码头、医院等公共场所,也被列入“限塑”的场所。这些都是出于保护生态省建设而规定的。